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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引進人才租房和生活補貼工作實施辦法》

时间:2018-08-02     【转载】

第一條 為做好新引進人才租房和生活補貼工作,根據《關于促進人才優(yōu)先發(fā)展的若干措施》(深發(fā)〔2016〕9號,以下簡稱《若干措施》)、《深圳市人才安居辦法》(市政府令第273號,以下簡稱《安居辦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新引進人才租房和生活補貼的申請、審核、發(fā)放和監(jiān)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新引進人才,是指2016年3月23日后經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區(qū)人力資源部門(含新區(qū)、前,F代服務業(yè)合作區(qū),以下統(tǒng)稱“人力資源部門”)接收的應屆畢業(yè)生、引進的歸國留學人員和首次調入的在職人才。2016年3月22日前曾辦理人才引進手續(xù)(指取得引進審核文件),并在3月23日后再次辦理引進手續(xù)的人員,不適用本辦法(因學歷晉升需辦理應屆畢業(yè)生接收和歸國留學人員引進的除外)。

  新引進人才引進時點以首份引進審核文件簽發(fā)時間為準(學歷晉升的除外)。

  第三條 新引進人才申請租房和生活補貼須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哂腥罩破胀ǜ叩冉逃究埔陨蠈W歷,學歷以辦理引進手續(xù)時申報的為準;

 。ǘ┚哂猩钲趹艏;

 。ㄈ┰谏钲诶U納了社會保險費,且社會保險關系仍在本市;

 。ㄋ模┍救宋聪硎苓^購房優(yōu)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公租房;

  新調入的在職人才除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年齡條件:本科的未滿30周歲、碩士的未滿35周歲、博士的未滿40周歲。上述年齡條件以調入年度的1月1日為判斷時點。

  第四條 新引進人才租房和生活補貼標準為:本科15000元/人、碩士25000元/人、博士30000元/人。補貼資金一次性發(fā)放。

  第五條 市、區(qū)人力資源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新引進人才租房和生活補貼申請的受理、審核、發(fā)放及監(jiān)管。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委托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人事中心)具體負責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新引進人才租房和生活補貼工作。區(qū)人力資源部門指定相應部門具體負責本區(qū)新引進人才租房和生活補貼工作。

  第六條 區(qū)人力資源部門負責將本區(qū)新引進人才租房和生活補貼資金納入其年度部門預算、決算,報區(qū)財政部門審核;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guī)定辦理資金撥付;于每年2月底前,將上年度支出規(guī)模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匯總。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負責將其新引進人才租房和生活補貼資金納入市人事中心年度部門預算、決算,報市財政部門審核;市人事中心負責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guī)定辦理資金撥付;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于每年3月15日前匯總市本級及各區(qū)上年度支出規(guī)模,函告市財政部門。

  前,F代服務業(yè)合作區(qū)負責將本合作區(qū)新引進人才租房和生活補貼資金納入其年度部門預算、決算,報市財政部門審核;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guī)定辦理資金撥付。

  第七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辦理的新引進人才租房和生活補貼資金預算和決算,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將資金指標下達至市人事中心;于每年9月30日前,根據上年度支出規(guī)模提前告知各區(qū)專項轉移支付規(guī)模;于每年3月31日前與各區(qū)財政部門就上年度補貼資金進行結算。

  第八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匯總提供市、區(qū)住房保障政策享受情況。

  第九條 新引進人才應當在引進審核文件簽發(fā)之日起一年內,通過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政府網站“新引進人才補貼信息系統(tǒng)”(以下簡稱信息系統(tǒng))提出補貼申請。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申請資格。

  第十條 新引進人才租房和生活補貼的審核和發(fā)放按以下方式辦理:

  人力資源部門日常受理新引進人才租房和生活補貼的申請,通過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核查申請人戶籍情況,通過社保信息共享平臺核查社會保險繳納情況。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在每月首個工作日匯總上月市、區(qū)申請人名單后,送市住房保障部門核查住房保障政策享受情況。市住房保障部門在25個工作日內反饋核查結果。

  人力資源部門根據核查結果以及本辦法規(guī)定的條件,審核租房和生活補貼申請,對符合申請條件的新引進人才,在本部門政府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本次申請終止。

  人力資源部門在公示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租房和生活補貼發(fā)放工作。

  新引進人才租房和生活補貼信息審核以審核時的信息狀態(tài)為準。

  第十一條 公示結束前,新引進人才可以撤銷租房和生活補貼的申請。

  新引進人才申請租房和生活補貼未審核通過的,可在引進審核文件簽發(fā)之日起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持相關證明材料到相應的市、區(qū)人力資源部門業(yè)務窗口提交書面材料現場辦理:

 。ㄒ唬┮騻人信息錯誤導致租房和生活補貼申請失敗的;

  (二)因信息系統(tǒng)原因導致無法網上及時申請的;

 。ㄈ⿲ι暾垖徍私Y果有異議的;

  (四)撤銷租房和生活補貼申請的;

  (五)其他需現場處理的問題。

  第十三條 因信息核查結果與申請人實際情況不符而導致審核不通過的,申請人需向人力資源部門提交與其本人信息相符合的有效證明材料,人力資源部門在收到證明材料后,對符合申請條件者,可納入下一期審核名單。

  第十四條 相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按照規(guī)定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申請人以隱瞞或者虛報年齡、學歷、戶籍、社會保險及住房保障政策享受情況等方式弄虛作假的,或者以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騙取新引進人才租房和生活補貼的,由人力資源部門依照《安居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

  申請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被依法處以行政處罰的,或者終止發(fā)放補貼的,人力資源部門應當將其納入不良行為記錄,在本部門政府網站上向社會公示,并提交個人信用征信機構,由其依法在個人征信記錄中作不良行為記錄。

  第十六條 根據新引進人才類別的不同,引進審核文件是指,人力資源部門出具的應屆畢業(yè)生的高等院校畢業(yè)生介紹信、歸國留學人員的留學人員報到行政介紹信、在職人才的招調通知,以及接收出站博士后人員備案通知書、招收進站博士后人員備案通知書等。

  第十七條 本辦法施行后,相關事項按照以下規(guī)定辦理:

 。ㄒ唬└鶕栋簿愚k法》已領取了新引進人才租房補貼的,不得再次領取新引進人才租房和生活補貼。但2016年3月23日后引進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學歷人員和歸國留學人員在本辦法頒布之日前,已按照《安居辦法》領取了新引進人才租房補貼的,可按照《若干措施》規(guī)定的補貼標準補發(fā)差額部分;

 。ǘ┮严硎鼙巨k法所規(guī)定的新引進人才租房和生活補貼的,不得再次領取。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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